车与老婆恕不外借可不是玩笑,这些情形借车给别人的后果很严重!

车与老婆恕不外借可不是玩笑,这些情形借车给别人的后果很严重!

借车给别人一旦出现了交通事故,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很容易承担法律责任,是什么原因呢?这个原因还是要上面的法律条文用词来解读。上面条文中前三项都用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表述,“知道”就好解释了,就是明明知道,确定的知道。“应当知道”,就是推定的意思,不管有没有证据证明你是否知道,主观上推定你就是知道。另外,最厉害的还是第四项,这个是个兜底型的条款,正是有了这项规定,几乎所有的类似交通事故案件,受害人在主张权利时都会把车主共同列为被告,法院在判决时都会或多或少的判决车辆承担一些相应的赔偿责任,即使是最终不承担责任也要应诉什么的,劳心费神。为了更好的理解关于车主在出借车辆后产生的赔偿责任问题在司法实务中的具体适用,现在律小编给大家分享两个相关的实务判例供参考。

参考判例一:车主将没有年检的机动车出借给他人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法院判决车主在驾驶人承担责任的范围内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案情摘录:原告李某强起诉称,2015年4月27日16时30分许,原告妻子龙某喜驾驶摩托车乘搭原告李某强由某市往河口方向,行某市世纪大道东路段时,与驶入道路的由曾某生驾驶的粤WA33XX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李某强及妻子龙某喜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某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17天。后经交通警察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曾某生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驶入道路时,未让道路内的车辆通行,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过错,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妻子龙某喜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李某强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据此,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曾某生赔偿原告因本案事故而造成的损失42073.14元给原告及车主梁某平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梁某平答辩称,曾某生是向我借车,已向法庭提交借条,借条注明发生事故与我无关。被告曾某生无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裁判要旨: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交通警察支队市区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曾某生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龙某喜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强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该认定书程序合法、事故责任认定准确,法院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予以采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被告曾某生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被告梁某平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对本次事故梁某平应承担责任部分承担30%的责任,被告曾某生应承担剩余70%的责任。法院对被告梁某平抗辩认为事故发生时该车辆为曾某生借用,不用承担连带责任的意见不予采纳。据此,法院判决车主梁某在曾某生承担责任的范围内,承担该份额30%的赔偿责任。

参考案例二:车主将机动车借给自己的丈夫驾驶,法院认定车主明知或应知驾驶人被告没有驾驶资格,而出借车辆的,因此需要承担40%责任。

原告诉称,2009年5月20日,原告与被告李某平发生交通事故,经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原告与被告李某平承担同等责任,被告李某平属于无牌无证驾驶,被告潘某优是车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入珠海市平沙医院抢救,并诊断为:蛛网膜下腔出血, 2013年1月11日,原告被广东正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五级伤残。因与二被告协商无果,特起诉要求被告李某平支付原告人身损害赔偿款313,314.24元,被告潘某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要旨:法院认为,被告李某平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合理并已提出复核为由,对交通警察支队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但其未提交相应的复核结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对本次交通事故的认定结论予以采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被告潘某优作为车主及被告李某平丈夫,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故,法院认为被告潘某优应当在交通事故认定的由被告李某平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40%的过错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潘某优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平承担60%的赔偿责任,车主潘某优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上述案例一中,车主将未经年检的机动车出借给他人,没有年检的机动车视为存在缺陷的车辆,因而发生交通事故的即可判定车主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因而车主在驾驶人应当承担责任的范围内,承担了30%的赔偿责任。案例二中,车主是将车辆交给自己的丈夫驾驶,但其并没有驾驶资格,由于双方的亲属身份关系,法院认定车主是明知或应知自己的丈夫没有驾驶资格,而仍由其驾驶车辆,因而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法院判决车主承担40%的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法律规定,车主对交通事故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而承担的责任是按份责任,并不是连带责任。案例二中 ,原告请求的是连带责任,因而法院并没有支持,而调整为按份责任。车主责任的大小主要是依据其过错程度根据案情而定。

除了上述所说的一旦驾驶人出现了交通事故要承担的赔偿责任外,如果车主借车给别人还有可能有以下的法律风险:1、借车人出现交通事故,车毁人亡也无财产的,你只能自认倒霉,别无他法。2、违章算你自己的,这个不用多解释了,驾车期间如果违章较多的,除非借车人配合你处理违章问题,要是遇到借车人耍赖,麻烦大着呢。3、借车人开车去实施违法犯罪的,会给你带来无尽的麻烦,先不说警察可能按车找到你进行调查,耽误工作不说,也容易引起周围的人产生误会,一旦车辆被当作犯案工具被扣押的,你一时也取不出来。4、关于车辆保险的问题,对于借车给别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商业保险大多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不予赔偿的,强制保险也有相应的限制。还有比如借车不归还、车辆损坏赔偿等,一旦有了这些情况都是麻烦事。所以,对待自己的车辆,还是像珍惜自己的老婆(老公)一样吧!

好了,以上就是本篇文章的全部内容,法律咨询、交流合作,请加微信:125 234 2196。原创文章,侵权必究!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相关推荐